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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境罪的区别是什么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2-29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抗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广西望之辩律所黄露仪律师、赖永洁实习律师承办的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获侦查机关终止侦查最终无罪

      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不予逮捕

      传销案成功取保储博刚、郑春艳律师办理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不予批捕

      L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并被认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且建议量刑五年至五年半,广西望之辩律所黄露仪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且并非恶势力成员,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徐权峰、储博刚律师办理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审查卷卷宗材料并出具审查意见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储博刚律师办理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前往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徐权峰、储博刚律师接待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当事人,并接受委托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接待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当事人家属,就会见的情况与其进行沟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指的就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同样是偷越国边境,那么组织他人偷越和单纯的偷越国境所涉及的罪名上,又有哪些区别呢?我们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抗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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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不予逮捕

      传销案成功取保储博刚、郑春艳律师办理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不予批捕

      L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并被认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且建议量刑五年至五年半,广西望之辩律所黄露仪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且并非恶势力成员,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徐权峰、储博刚律师办理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审查卷卷宗材料并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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